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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退休教職員有本條例所定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情事者,退休教職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或再任機關或學校,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於停止原因消滅後,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繼續發給。
前項退休教職員未依規定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由原服務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不繳還者,原服務學校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同時副知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
必要時,由支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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