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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
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
任職不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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