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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考核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考核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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