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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考核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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