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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校長之考核程序如下:一、國立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考核定之。
二、國立大學校院附屬(設)學校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院校長考核,報教育部核定之。
三、直轄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政府考核定之。
四、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縣(市)政府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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