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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校長年終成績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其等次及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留支原薪級。
國立大學校院附屬(設)學校兼任校長年終成績考核等次及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不予獎勵。
前二項校長另予成績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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