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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研究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學士學位後,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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