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體育團體舉辦下列運動賽事或活動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二、職業運動賽事。三、舉辦與前二款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表演、造勢或加油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