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者,得由下列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推薦:一、中央機關(構)。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三、全國性體育團體。四、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五、各級、各類學校。六、媒體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會議辦理推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