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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體育仲裁機構有妨害體育紛爭之解決,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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