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體育仲裁事件之申請人不依本辦法規定繳納體育仲裁費用,經體育仲裁機構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受理其體育仲裁申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