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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證人之出席費、通譯之出席費,鑑定人之鑑定費及出席費或其他有關體育仲裁程序之必要費用,依實支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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