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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前申請撤回體育仲裁者,當事人得請求退還已繳納體育仲裁費用之全額。
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後,第一次詢問期日前,申請撤回者,得請求退還扣除應繳納體育仲裁費用半數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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