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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體育仲裁程序違反本辦法者,當事人得聲明異議。
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而仍進行體育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前項異議由體育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體育仲裁程序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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