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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
體育仲裁庭得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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