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體育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意見為必要之調查。
體育仲裁程序,不公開之。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