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所定措施,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一、特優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六款逕予輔導擔任國訓中心之運動教練,或輔導參與該中心運動教練甄選之措施。二、優秀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逕予輔導擔任國訓中心之運動教練,或輔導參與該中心運動教練甄選之措施。三、優良運動選手及達標或參賽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輔導參與國訓中心運動教練甄選之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國訓中心辦理前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