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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級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除第一級選手參加第二條第一款綜合運動賽會,由本部編列經費辦理外,其餘各級選手,由本部補助各培訓單位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轄區內優秀運動選手培養體系,除由本部依前項規定補助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一定比率經費共同辦理。
前項一定比率,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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