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已領取者,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一、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不實。二、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三、參與或觀賞之運動競技、運動表演,與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內容不符;或未依第五條所定之補助項目支用補助經費。四、違反補助處分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