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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學生參與或觀賞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者,學校於競技或表演之日一個月前,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費用補助。
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得由教練、教師或學校指派之人員陪同;其陪同人員之費用,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補助。
但補助之人數,不得逾參與或觀賞學生人數十分之一;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第一項公告,由各級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為之;必要時,得於當年度就新增之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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