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學校:指依法令設立之公私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矯正學校及軍警校院。二、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三、運動競技:指為展現個人或團體之運動技術或能力,以創造優異運動成績為目的所舉辦之體育運動競賽。四、運動表演:指個人或團體,藉由展現運動本身之技巧、技術或搭配表演方式,供現場欣賞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