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舉(承)辦國內大型賽會及國際運動競賽之機關團體,應設運動禁藥管制專責單位(以下簡稱運動禁藥專責單位),並依本辦法及參照國際奧會、世界反運動禁藥機構及國際單項運動組織相關禁藥規定,辦理運動禁藥檢測、教育、宣導及防治事宜;其成員,由本部邀請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舉(承)辦單位、相關特定體育團體及學者專家代表共同組成。前項運動禁藥專責單位之組織簡則,由各該賽會籌備委員會擬訂後,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