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為配合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制及推動全國運動禁藥管制事宜,中華奧會得設運動員用藥諮詢小組,負責運動禁藥管制之政策諮詢、爭議問題之支援及其他運動禁藥相關諮詢事宜。前項諮詢小組組織簡則,由中華奧會擬訂後,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