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經各權責機關團體處罰者,對其檢測程序、結果或處罰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各權責機關團體申訴。
前項情形,原各權責機關團體應於受理三十日內召開會議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函復申訴人。
前項會議組織及程序相關規定,由各權責機關團體擬訂,報本部核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