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經各權責機關團體處罰者,對其檢測程序、結果或處罰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各權責機關團體申訴。前項情形,原各權責機關團體應於受理三十日內召開會議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函復申訴人。前項會議組織及程序相關規定,由各權責機關團體擬訂,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