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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為辦理各項運動禁藥管制工作,各權責機關或特定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各權責機關團體)應依下列分工及規定辦理:一、中華奧會:負責非比賽期間、國家代表隊及本部指定有關大型綜合性運動賽會之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二、特定體育團體:於所舉(承)辦之各單項運動錦標賽及國家代表隊選拔賽,應依中華奧會相關規定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三、舉(承)辦國際運動競賽、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之籌備委員會:負責賽會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及宣導工作,並配合中華奧會辦理運動禁藥檢測,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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