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管理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第一項會議之紀錄,應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於機關網站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