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用途,以申請單位必要之營運週轉金、購買設備、裝修或購建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及履約保證為限。
前項履約保證,以申請單位就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採購,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所定應出具者為限。
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每一申請單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得分次申請,各項用途貸款額度如下:一、營運週轉金:一千萬元。
二、資本性支出:二千萬元。
三、履約保證:二千萬元。
前項貸款期限,包括寬限期限一年,至多為七年。
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貸款應自貸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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