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部以運動發展基金撥付一定金額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信保基金亦提供等額資金,作為相對信用保證專案貸款之保證專款,以履行信用保證責任之支出(包括攤付訴訟費用);保證專款不足時,由本部及信保基金各依提撥比率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