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前條第一項審核基準如下:一、園區設置目的及妥適性。二、園區管理組織健全性及其運作機制可行性。三、經費編列合理性。四、財務規劃之可行性及合理性。五、園區之經濟效益。六、申請第四條第三款補助者,其前次執行績效。但申請人未有前次之執行績效者,免予審核。七、其他本部規定之項目。八、本部為審核申請案,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為之;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人到場說明或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