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利用公有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管管理機關提出:一、公有資產名稱。二、用途及利用期限。三、公開發行者,其發行數量及發行地區。四、以營利目的申請利用公有資產者,其營利方式及價格。五、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