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運動彩券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運動彩券業,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第一項計畫,應包括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定經銷商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事項;其訂定或修正,應經運動彩券業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