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運動彩券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時,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等各階段軟體驗證及確認程序。五、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六、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七、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或訂購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