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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運動彩券業於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得採取下列方式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是否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
三、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一併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及其收費基準,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處理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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