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相關成果或著作,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刊登或發表之成果或著作。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成果或著作。三、教師升等論文或碩(博)士學位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