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辦法補助之方式如下:一、補助額度,最高以受聘績優運動選手薪資百分之三十為限;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一千元。二、前款選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三、薪資補助費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實際工作日數按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