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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績優運動選手,指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或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而獲得下列成績之一之選手:一、田徑、游泳、體操及團體球類運動種類之棒球、籃球、足球、排球、手球、女子壘球、橄欖球、曲棍球與水球:國光體育獎章三等二級以上。
二、前款以外運動種類:國光體育獎章二等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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