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指導員檢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取得載飛員證書一年以上,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助理指導員證書,且其證書仍在有效期間。
二、最近二年內曾在指導員指導下,實際從事教學訓練達一百小時以上(其屬指導同一學員者,至多採計二十小時),並檢附經指導員簽名及訓練機構認可之教學訓練紀錄。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修正施行後,前項第一款助理指導員,仍得依原規定展延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並擔任指導員之助理教學工作。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及紀錄之核發,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一年後施行;施行前,仍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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