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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本部為審查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之申請,得組成審議小組;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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