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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者,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
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
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展延期間,最長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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