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為其業務之一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二)開設無動力飛行正式課程,並實施飛行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二、具有飛行場之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使用同意證明。三、聘有具指導員資格之師資。四、具備可供訓練之設施、設備。五、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