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一、減輕營運困難補助:(一)受疫情影響情形。
(二)營運困難情形。
(三)人員薪資酬勞、租金及其他急需之營運支出項目。
(四)經費合理性。
(五)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
二、因應提升補助:(一)強化防疫措施,且有助後續營運之優化事項必要性。
(二)提升營運能量事項之規劃。
(三)計畫內容可行性及預期效益。
(四)經費合理性。
(五)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
三、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之酬勞:(一)受疫情影響情形。
(二)報酬合理性。
(三)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措施者,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