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一、減輕營運困難補助:(一)受疫情影響情形。
(二)營運困難情形。
(三)人員薪資酬勞、租金及其他急需之營運支出項目。
(四)經費合理性。
(五)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
二、因應提升補助:(一)強化防疫措施,且有助後續營運之優化事項必要性。
(二)提升營運能量事項之規劃。
(三)計畫內容可行性及預期效益。
(四)經費合理性。
(五)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
三、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之酬勞:(一)受疫情影響情形。
(二)報酬合理性。
(三)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措施者,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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