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部審查前條之申請案,得視案件性質,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實務界人士或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進行審查,並以過半數委員之同意為決議。實際補助、補貼金額或其他紓困相關措施,由本部核定後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