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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辦法之紓困及振興措施如下:一、減輕營運衝擊:(一)減輕營運困難補助:1.受影響事業員工薪資酬勞。
2.場地設備租金及其維護、行政管理等費用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
(二)因應提升補助:受影響事業因應疫情影響之措施,或受疫情影響期間提升營運能力相關之研發創新、技術提升、數位行銷費用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
二、貸款利息補貼:提供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獲得既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或振興資金貸款,且未符合該辦法利息補貼資格之運動事業,得向本部申請之該貸款利息補貼。
三、營運資金貸款及短期週轉金貸款:不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經公告之教育事業,其營運資金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及短期週轉金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最高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本部全額負擔。
四、補助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之酬勞。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紓困或振興措施。
前項第一款措施之申請,以運動事業及社區大學為限;社區大學申請之項目,並以該款第一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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