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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獲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補助者,撥款方式如下:一、運動事業:(一)第一期款:按核定補助金額,檢附領(收)據、相關證明文件、修正計畫書等資料,最高撥付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按核定補助金額,檢附領(收)據、相關證明文件或因應提升補助之成果報告書等資料辦理核銷,撥付剩餘款項。
(三)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補助案件請款資料齊備者,檢附領(收)據、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辦理核銷,得採一次撥付。
二、社區大學:按核定補助金額,檢附領(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後撥付。
三、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一)因運動事業受影響之從業人員:準用第一款第三目規定辦理。
(二)因社區大學受影響之從業人員: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撥款方式,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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