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民間機構接受委託者(以下簡稱受委託者),應檢附計畫、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第四條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市場需求評估。二、運動產業人才類別及現況描述。三、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草案初稿。四、計畫執行之方式、程序及可行性分析。五、參與計畫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專長。六、所需經費預算。七、執行期程。八、預期效益。前項第三款職能基準草案初稿之擬訂,應依勞動部公告之職能基準品質認證作業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