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學校應考量校地區位、地形地貌、班級規模及發展教育特色需要,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及各級學校設備基準,配置至少達十分之三校地面積之運動場地為原則,並設置各類運動設施。前項運動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體育教學需求,並考量不同年齡、性別或身心障礙學生之安全、健康及使用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