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三、申請檢定前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