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申請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後,向本部申請。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四、推廣水域救護救生業務實績。五、其他經本部公告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