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定;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認定:一、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二、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命其停止訓練而未停止。三、違反前條第二項所定其他法規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