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專任教練應每月填報工作月報表(如附件一),詳實記錄各項工作內容,送學校校長核閱後,由學校妥為保存備查;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擬訂次年度之工作計畫(如附件二),經學校校長核定後,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